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于学校院(系、部、校)、所、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和在学校范围内的承包单位、个人。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四)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确定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十)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的消防法规和本规定,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和个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警、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二级单位保卫科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定灭火和疏散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维护,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六) 在教职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点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向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告火警、报告破坏消防设施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 学校院(系、部、校)、所、党政职能部门和在学校范围内的承包单位对存在的火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院(系、部、校)、所、党政职能部门和在学校范围内的承包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应急灯、逃生导向标志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第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保卫处交通消防科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落实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计算机中心、图书馆、危险品仓库、中西药房、中西药仓库、锅炉房等重点部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和生活服务网点、课堂、教研室、办公室等的室内装修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场所,其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列入预算,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保卫处交通消防科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应报保卫处交通消防科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报批而擅自施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实验室、办公室、居民住宅等场所的装修,铺设电器线路时,要使用难燃电线并加套难燃套管保护,不准将电器插座开关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铜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不准在一个插座上同时使用几个大功率的家用电器,人员离开时,要关闭电源开关,对不能停止用电的家用电器,必须安装专门线路供电。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和后勤生活服务网点,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的畅通,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楼梯口等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
第十七条 租赁、承包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租赁、承包单位和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在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中,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未明确的,由房屋使用人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及阳台、走廊通道严禁使用液化气炉、电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的电器、燃气具烧煮东西,一经发现,除没收其器具外,并处100—500元的罚款,因使用此类器具而发生火灾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视情节轻重送司法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不准用铜线、铁线代替保险丝,禁止使用拉线拖板,照明用具应离开可燃物,因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而引起火灾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视情节轻重送司法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居民私人住宅应配备能扑灭初起电器和燃气火灾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配备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置2公斤以上气体或粉状灭火器2个,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宅配置2公斤以上气体或粉状灭火器1个。
第二十一条 居民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的约定;
(二)配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三)维护、保养自己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依法或依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其他居民、房屋使用人出于灭火或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设备等公共消防安全目的,需要进入其他住户的
房屋时,该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天通知保卫处交通消防科(不含公休日)同时附上学校领导批示、主办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应急疏散措施等有关资料,保卫处交通消防科接到报告后,应派人实地查看。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不适合举行会议的场所,主办单位应停止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准在学校范围内住宅区内存放、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按《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具体在校内施工的工程队,应指定消防负责人,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和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需搭建临时工棚等易燃建筑物的,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报建外,还需在施工前向保卫处交通消防科申报,经审核后才可施工,未经报批而施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得埋压、圈占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施的安装部位和擅自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违者,按《消防法》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向保卫处交通消防科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三十条 保卫处交通消防科负责对全校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购置、配备、检查、维修工作,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