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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17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0]8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包括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时可选择将户口迁入我校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在入学报到后一个月内必须备齐入户材料,交学校保卫处办理。

第二条、凡入我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户籍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一律由本人自负。

第三条、办理户籍迁移后,学生集体户口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户口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须申报更正,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户口信息。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借用户口卡,须填写《学生集体户口卡借出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同意后到保卫处借取。

第六条、在校学生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先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在读学生婚育证明申请表》,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后,到保卫处借取本人户口卡办理手续。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除退学、毕业、征兵入伍等,户口一律不得自行迁出。

第八条、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将寄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毕业的学生,在与学校签订《广州中医药大学暂缓就业毕业生户口托管与计生管理协议书》后,户口暂时仍由保卫处统一管理,托管期限为两年。

第十条、暂缓就业的学生在户口托管期内,办理非就业、升学事宜,必须先将户口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在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

第十一条、暂缓就业户口托管期满后,必须在十天之内将户口迁出我校,否则将寄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若因地址错误等原因不能送达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联络学生将户口迁出。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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